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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信委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实施意见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信委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实施意见的通知
(马政办〔2010〕1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经信委制定的《马鞍山市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

马鞍山市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实施意见
(市经信委)

  为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0号)、《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省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淘汰粘土砖瓦落后生产能力名单(第一批)的通知》(皖节能办〔2009〕3号)和《市政府关于禁止使用和限制生产粘土类墙体材料的通告》(马政〔2008〕3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综合整治、区别对待、分期实施、稳步推进、长效管理的原则,依法关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违反国土资源、环保、墙改等方面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粘土砖瓦窑厂,进一步推进我市节能减排和产业结构调整,促进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11年底前,依法分期关闭马鞍山市行政区域内粘土砖瓦窑厂35家,其中,市区13家,当涂县22家。市区:2009年关闭5家,2010年关闭8家。当涂县:2009年关闭10家,2010年关闭8家,2011年关闭4家(具体见附件)。
  三、治理整顿范围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以下粘土砖(瓦)窑厂均列入治理整顿范围。
  (一)无采矿许可证、无土地使用证、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无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18门(含18门)以下轮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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