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深基坑质量安全事故或险情,造成经济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启用保证金进行事故抢险或赔偿。
第七条 工程深基坑质量安全风险保证金按照工程项目合同缴纳,每个合同缴纳1000万元。
第八条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管确认后,承、发包双方将计划使用的保证金金额报至专用账户银行,支取保证金进行事故应急抢险和赔偿:
1、发生人身死亡、重伤和火灾事故的;
2、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3、因违章作业导致地上、地下管线出现爆裂、断裂、漏水、漏电、燃气泄漏、通信中断等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
4、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导致周边环境产生塌陷,基坑坍塌、冒顶,建筑物倾斜、开裂,模板支撑坍塌以及由此引发的交通中断、居民上访等事件的。
第九条 需使用保证金时,由发包人以《天津市建设工程深基坑质量安全风险保证金支取通知单》(见附件)的形式委托专用账户银行办理支取保证金结算手续。
第十条 如发生深基坑质量安全事故使用了风险保证金且工程仍在深基坑施工的,承包人应在使用保证金后7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金额至1000万元。约定期限届满后,承包人仍不能补足保证金存款的,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拨付至保证金专用账户予以补足。
第十一条 承包人应按“建设工程深基坑质量安全风险保证金存储协议”规定,自觉接受专用账户银行的管理。依据承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间的质量安全管理情况,按以下方式返还保证金:
建筑结构工程达到正负零验收合格且基坑完成土方回填以后,返还全部工程深基坑质量安全保证金及利息。
承包人填写《天津市建设工程深基坑质量安全风险保证金支取通知单》(正本),加盖印鉴交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确认后,到专用账户银行办理保证金支取及账户销户手续。
第十二条 已开工的且尚未达到安全部位的深基坑工程项目在本《办法》发布10日内补缴保证金。
第十三条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保证金的深基坑工程,不予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