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深基坑质量安全风险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建质安〔2010〕40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防范工程重大风险,减少事故损失,市建设交通委编制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深基坑质量安全风险保证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办法》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建设工程深基坑质量安全风险保证金实施办法
二0一0年一月十六日
天津市建设工程深基坑质量安全风险
保证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防范工程重大风险,减少事故损失,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企业防范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风险意识的一项重要措施。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轨道交通工程、桥梁工程及线路管道工程,其基坑开挖深度超过负14米(含14米)的项目,施工总包单位(以下简称承包人)都应缴纳建设工程深基坑质量安全风险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深基坑质量安全风险保证金系指承包人在项目开工前存入的防范工程重大风险的费用,用于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深基坑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险情时的应急抢险和赔偿,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 保证金实行工程项目存储制。承包人应将保证金存入“天津市建设工程深基坑质量安全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发包人)、专用账户银行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深基坑质量安全风险保证金存储协议”,履行各方应尽职责。
第五条 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对保证金的监督管理;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具体监管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