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拆分机动车驾驶员考试费收费项目的复函
(浙价费〔2010〕15号)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要求拆分机动车驾驶员考试费收费项目的函》(浙公函〔2009〕193号)悉。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浙委办〔2008〕116号)精神,经研究,函复如下:
鉴于全省汽车驾驶员考试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将由各市、县车辆管理所分别承担,为方便群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同意将现行驾驶员考试费标准360元/人次拆分为驾驶员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费标准80元/人次,驾驶员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费标准180元/人次,驾驶员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费标准100元/人次。补考(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重新进行的考试)80元/类·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