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新设定《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共分为1元、5元、10元等三种面值,后五位分类代码分别为:01009、01010、01011;规格为175MM*77MM;共一式两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采用铜版纸印制;发票包装为每本50份;根据山东省物价局文件规定的统一收费标准,发售价格设定为5元/本;
(四)新设定《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百元版),后五位分类代码为01301;规格为190MM*105MM;共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采用水印无碳压感纸印制;发票包装为每本25份;根据山东省物价局文件规定的统一收费标准,发售价格设定为12.5元/本;
(五)《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税控版发票代码更改为11104;包装为每箱1000份,为加强发票管理,在发票管理系统中每份发票设定为一个发售单位;其它相关内容按原规定执行;
(六)《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税控版发票代码更改为71102;包装为每箱1000份,为加强发票管理,在发票管理系统中每份发票设定为一个发售单位;其它相关内容按原规定执行;
(七)《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税控版发票代码更改为71103;包装为每箱1000份,为加强发票管理,在发票管理系统中每份发票设定为一个发售单位;其它相关内容按原规定执行;
(八)发票实施方案中其它保留发票的相关内容按原管理规定执行。
四、新版发票的适用范围:
(一)新版通用发票适用于在青岛市范围内从事交通运输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和转让无形资产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但属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保险业专用发票(财险)》、《银行代收费专用发票》、《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六种面值)、省局统一的各类寿险专用发票、医疗收费专用发票、《国际旅客航空运输专用发票》和《出租车专用发票》、《出租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停(泊)车定额专用发票》(八种面值)以及经税务机关批准自印发票开具范围的除外。
(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百元版)限定在核定月营业额5000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领购时发售,各级地税机关应严格控制该种发票的发售范围,市局将视税控收款机推广的具体情况取消该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