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议制度。各级政府部门在制定出台产业发展、结构调整、科技进步、创业投资、人才集聚等政策中要充分体现知识产权导向。在重大技术与装备引进项目审批中,业务主管部门要把知识产权的评估审议作为立项的必要环节。对涉及国家利益并具有重要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并购、技术出口等活动,业务主管部门应开展知识产权法律状态的监督或审查。
(三十二)建立科技创新的知识产权导向机制。科技项目的立项、审批和验收要以获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为前提,科技创新平台的立项、审批和验收要以增强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和创新能力为目标,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要以获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为重要内容。把知识产权的取得和应用作为科技评奖标准中的重要指标,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推广应用。
(三十三)加大政府知识产权投入力度。建立财政对知识产权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持续加大政府对知识产权投入力度。省财政每年安排专利专项资金、品牌建设专项资金、出口品牌发展资金、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等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有条件的市、县(市、区)也要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为本地区知识产权工作的发展提供可靠的资金保障。
(三十四)加大政府采购与金融信贷支持力度。加大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政府采购扶持力度,对省内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装备和产品,经申报列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实行首购或订购。积极向国家推荐我省知识产权密集型商品申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进一步完善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新途径,积极探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新机制,鼓励各级财政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
(三十五)鼓励企业加大知识产权投入。企业特别是大中型骨干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要结合自身特点,按年度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建立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加大知识产权投入。企业的专利技术研发、引用费用,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享受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在特定时期内,对企业购买国内外优秀发明专利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三十六)建立知识产权奖励机制。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建立知识产权利益分配与奖励制度,对在专利、品牌(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推广过程中做出贡献的发明人、设计人及推广服务人员,应从为单位创造的效益中按一定比例以股权、期权或货币等多种形式给予奖励;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人员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参与或直接兴办科技型企业。省财政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版权创意金奖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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