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正性原则。评价应以数据和事实为基础,以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为准则,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实事求是。
(三)重要性原则。评价应体现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根本目标,着重突出与客户直接感受性强的重点环节和指标。
(四)科学性原则。评价应以全面、系统的指标体系为基础,评价过程应坚持严谨、务实,要兼顾实施的可行性和操作性。
(五)渐进性原则。评价应根据实践发展不断调整和完善,通过评价工作促进公司加强服务创新。
第三章 评价指标
第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理赔服务过程包括:报案、查勘、定损、理算、结案、付款、投诉处理等环节。
第六条 主要的评价指标有:
(一)报案电话接通率=接通报案电话数量÷报案来电总量×100%。本指标计分以行业平均值为依据。计10分。
(二)现场查勘时效。按照《湖南省保险行业机动车辆服务承诺》现场查勘的时效要求,评价公司安排现场查勘或告知客户查勘安排的及时性。计10分。
(三)事故现场查勘率=事故现场查勘的案件数÷第一现场有效报案数量×100%。本指标计分以行业平均值为依据。共计10分。
(四)平均结案周期,反映的是评估期内公司处理案件的理赔效率。计算评估期内自公司接到报案时始,至结案完毕时止的平均周期。本指标计分以行业平均值为依据。共计10分。
(五)小额赔案结案周期,反映的是评估期内公司处理事故损失在3000元以内小额案件的理赔效率。计算评估期内自公司接到报案时始,至结案完毕时止的平均周期。本指标计分以行业平均值为依据。共计10分。
(六)结案率=当年结案件数÷(当年已决赔案件数+时点未决赔案件数)×100%。本指标计分以行业平均值为依据。共计10分。
(七)付款时效,反映的是公司在结案后支付赔款的效率。计算自公司业务系统结案时始,至支付赔款完毕时止。共计15分。
(八)客户投诉率=客户有效投诉数量÷有效报案数量×100%。本指标计分以行业平均值为依据。计15分。
(九)投诉处理实效,反映的是公司在接到客户投诉后处理工作的效率。本指标计分以湖南保监局《关于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类投诉处理的意见》相关要求为依据。共计10分。
第四章 评价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 公司车险理赔服务评价采取系统提数、虚拟测试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