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质量评价办法》的通知
(湘保监发〔2009〕32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在湘一级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我省财产保险公司加强和改进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工作,不断提升行业车险理赔服务水平,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我局制定了《湖南省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质量评价办法》,现予印发。自今年起,将按办法规定组织开展车险理赔服务质量评价,并按照相关规定,适时通过新闻媒体对外公布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各公司应充分认识提高车险理赔服务质量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以此为契机,结合公司实际,不断完善车险理赔服务制度建设,加强内控管理和有效保障措施。积极开展自我评价,寻找差距,弥补不足,不断完善车险理赔服务的各个细节,切实提高车险理赔服务客户满意度,有效提升财产保险行业的诚信形象。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
湖南省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质量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加强和改进机动车辆保险(以下简称“车险”)理赔服务工作,不断提升行业车险理赔服务水平,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满足社会公众对车险理赔服务的需求,促进保险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车险理赔服务质量评价是指通过测试、检查、评估等方法,对公司车险理赔服务质量进行全过程的系统性综合测评。
第三条 公司应当积极参与和配合评价工作,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评价结果进行同业诋毁和误导宣传。公司应当不断提高车险理赔服务能力,创新服务举措,改善服务质量。
第二章 评价原则
第四条 车险理赔服务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范围应涵盖公司车险理赔工作的全过程,评价对象应覆盖湖南省所有经营车险业务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