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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南人身保险基层机构标准化指引》的通知

  第三十三条 各人身保险机构应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基层机构的内部审计,每年对所属基层机构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和财务活动的真实性、合规性及内控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各人身保险机构应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发生误导销售、截留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问题的基层机构,除对基层机构及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外,还应追究其上级机构及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各人身保险机构应在犹豫期内对一年期以上农村人身保险新单的投保人进行100%回访,并做好回访记录。回访应包含责任免除、退保条款、犹豫期和费用扣除情况等内容,并确认是否存在代签名行为、投保人的健康告知是否属实等。对已解约保险营销员所有业务和失效保单应于营销员解约前进行100%回访,并告知长期险客户接替服务的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
  基层机构要建立和优化客户服务流程,指定服务专员负责客户服务工作,并对外公布客服人员名单、联系电话,服务专员不得为销售人员。服务专员负责接受客户咨询、投诉、理赔报案,对上级机构回访问题件视具体情况进行面访、电话回访或信访。
  第三十六条 各人身保险机构必须在年度终了1个月内向湖南保监局书面报告基层机构建设情况,书面报告应当包括基层机构基本情况、稽核审计以及年度考核等内容。

第六章 营销员管理与培训

  第三十七条 基层机构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必须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保险营销员展业证》。
  第三十八条 各人身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乡镇营销员管理制度和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登记营销员个人基本资料、培训教育情况、业务情况、奖惩情况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 各基层机构招募代理制保险营销员时,在广告、宣传手册及口头宣传和解释中应当明确说明招募的是代理制保险营销员而非公司员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是在招聘公司员工,或者承诺将其转为公司员工。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的条款和用语中不得出现员工、工资、薪酬、底薪、工号等误导性条款或者用语,可以使用代理人、佣金、营销员代码等用语。
  第四十条 各人身保险机构应加强基层机构所属营销员日常管理和培训,提高营销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并对营销员培训内容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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