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基层机构应完善资金管理方式,严格实行收付费零现金管理。引导客户通过银行或者有现金收付权限的保险公司营业网点缴纳保费、领取保险金和退保金。
第二十六条 基层机构要建立纠纷处理应急工作机制,指定机构负责人为纠纷处理应急工作第一责任人,及时向上级机构报送突发性事件信息,规范应急处理程序,制定具体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及时果断地进行应急处置。特别是要妥善处理好因为销售误导而引发的各类退保纠纷,防止风险集聚、甚至引发群体事件,造成严重后果。
第二十七条 各人身保险机构开展农村人身保险业务,必须在签订合同前向投保人提供保险合同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
第二十八条 各人身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基层机构管理制度。基层机构内部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代理制营销员签订、解除代理合同管理办法;
(二)营销员品质管理办法;
(三)财务管理办法;
(四)单证管理制度;
(五)职场管理规定;
(六)业务台账制度;
(七)业务运作流程;
(八)咨询投诉制度;
(九)培训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各人身保险机构应切实履行管理责任,督促所属基层机构诚信经营、规范服务。
第三十条 各人身保险机构应建立合理、全面的基层机构考核评价机制,考核标准应涵盖业务规模、业务结构、业务品质、客户回访及投诉处理效果等方面,突出对标准保费增速、期交保费占比、保费继续率、客户服务满意度、保险覆盖面等指标的考核,并根据考评结果对机构、人员采取有效的激励约束措施。
第三十一条 各人身保险省级分公司和地市级中心支公司(分公司)应设立专门部门、县级支公司(营销服务部)应指定专门岗位负责基层机构的日常管理、追踪和考核,建立经营质量和发展状况定期分析制度,加强风险防范。
第三十二条 各人身保险机构要建立健全基层机构退出机制,对考核不达标或者出现重点违法违规的基层机构严格进行内部整顿,整改不到位的机构坚决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