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基层机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新任负责人应达到本指引第八条要求。省级机构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湖南保监局书面报告,同时说明变更原因,提供新任负责人的简历、身份、学历等证明及上一级机构就其品行出具的鉴定材料。
第十三条 基层机构发生涉及《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变更名称、营业范围等事项,应由人身保险省级机构持有关文件和需变更登记事项的《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及时到湖南保监局更换许可证。该基层机构应在换证后,于办公场所(原办公场所)室外张贴醒目公告,详细说明变更事项及原因。
第十四条 基层机构《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丢失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在省级以上报刊声明作废,由人身保险省级机构书面向湖南保监局报告,提供登报声明后方可重新申领。
第十五条 各人身保险机构撤销基层机构应坚持审慎原则,规范各类撤并行为,认真做好后续客户服务工作。各人身保险机构撤销基层机构应在申请材料中详细说明理由,对辖区内3次随意撤销基层机构的各人身保险机构湖南保监局将予以重点监管;超过3次,每撤销一家基层机构冻结所在支公司半年内新设基层机构行政许可事项。
第四章 职场建设
第十六条 各人身保险机构应当确保基层机构的费用投入。设立费用主要用于支付办公场所租赁费、固定资产购置费、职场装修费、广告宣传费、培训费、行政办公费等。
第十七条 营业场所的面积应与拟设立机构三年规划人力规模或拟搬迁机构现有人力规模(包括营销员和管理人员)相适应,原则上持证营销员30人以内的,不低于80平方米;每超过30人,应当至少增加50平方米。
第十八条 职场外部设置
职场外部设置应包含以下内容:职场外墙体必须悬挂统一的公司标识、基层机构标牌、营业时间标牌及客户服务电话号码,并做到规范、标准。标识无法显示湖南保监局批准使用机构全称的,应在职场显著位置悬挂显示机构规范名称的标牌。
第十九条 职场内部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