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基层机构的选址应立足长远规划,避免频繁变更营业场所。如为租赁场地,基层机构的场地租赁期限应为3年以上。
基层机构应位于交通便利地带,周边环境良好,有利于为客户提供保险服务和展示行业形象。营业场所必须有门牌号,如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租赁无门牌号的房屋,需由当地地名委员会、乡民政办或乡派出所提供证明。
第七条 申请基层机构设立或变更营业场所,应当取得办公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和装修后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如果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必须配置足够的灭火器材,每40平米至少需配置1个灭火器,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有安全通道且保持通畅,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并指定安全责任人。省级机构须对基层机构进行消防验收,出具包含有上述事项的验收证明,并申明对所设机构的消防安全承担责任。
第八条 基层机构负责人原则上不能由代理制营销人员担任,必须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关系,目前代理制的基层机构负责人必须在2年内调整或改制为劳动合同关系。选拔基层机构负责人坚持全面考核、严格筛选原则。基层机构负责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从事保险工作、经济工作或其他管理工作3年以上,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验;
(三)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九条 基层机构在职场装修完毕、确定负责人后即应向湖南保监局申请设立,在获得湖南保监局批准前不得进行营销员招募、培训和展业。
第十条 基层机构营销员应不少于20人以上,并应当根据业务规模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除负责人外,基层机构至少配备综合内勤、组训和服务专员各一名,其中综合内勤、服务专员由上一级机构直接管理。
第三章 基层机构变更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基层机构营业场所,新营业场所必须符合本指引中关于新设立基层机构选址与场地的有关要求。未取得湖南保监局准予迁址的批文,不得擅自搬入新营业场所。
不得申请跨行政区域变更营业场所。连续三个月及以上时间没有正常营业的基层机构申请变更营业场所,应符合新设机构的开业标准。县级机构比照本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