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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南人身保险基层机构标准化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南人身保险基层机构标准化指引》的通知
(湘保监发〔2009〕35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在湘一级分公司:
  为了规范人身保险基层机构标准化建设,提升行业形象和服务水平,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我省人身保险市场健康持续发展,我局制定了《湖南人身保险基层机构标准化指引》。请各公司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湖南人身保险基层机构标准化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基层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促进湖南省人身保险市场健康持续发展,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基层机构是指经湖南保监局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由湖南省境内人身保险机构在各乡镇及以下地区设立的对保险营销人员进行管理、为客户提供保险服务的乡镇营销服务部和支公司以下的营业部;本指引所称的营销员是指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保险营销员。

第二章 基层机构设立

  第三条 基层机构设立实施总量控制。基层机构的设立应结合当地保险市场实际,秉承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量力而行、稳步发展原则,一个公司只能在一个乡镇设立一家基层机构,一个乡镇原则上只能设立不超过3家基层机构,且两家基层机构设立的时间间隔不能少于3个月。未在地级市设立中心支公司的人身保险机构不得设立基层机构,不得在乡镇以工作室等任何名义变相设立基层机构。
  第四条 基层机构设立实行预报制度。在基层机构设立前,各人身保险省级机构应将设置规划报湖南保监局,由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发展情况做出全面的评估并提出指导性意见后再进行实质性筹建。
  第五条 基层机构的名称应为××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指县区名称)××(指乡镇名称或其加上行政村名称)营销服务部,或者××保险公司××支公司××(指乡镇名称或其加上行政村名称)营销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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