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力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将该政务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制作公开决定书,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政务信息;
(四)属于免予公开或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不属于江苏省信息产业厅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能够确定掌握该信息的机关或其他部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或部门的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九条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答复或提供政务信息的,经厅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厅有关处室可将答复或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厅有关处室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应当履行有关审批和保密审查手续。厅办公室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审核和答复工作,对于依申请公开的重要信息或重大事项,由厅办公室报分管厅领导批准后方可答复或提供给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可以下列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一)以文书、图片、照片等资料形式存在的政务信息,申请人可当场阅读或自行抄录,也可向申请人提供复印、邮寄、递送、传真等服务;
(二)以计算机形式存在的数字化政务信息,可根据申请人要求提供打印、复制、电子邮件等服务;
第二十二条 以正式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信息的,应当加盖省信息产业厅或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认为政务公开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的,可以按照依申请公开的形式提出申请。厅办公室经过核实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改、补正,并告知申请人;情况相反的也应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 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厅办公室和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对厅系统政务公开制度落实情况和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各处室在每年1月31日之前完成并递交本处室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总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