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案件查处或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其它法律、法规、政府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经厅党组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部分。对不能明确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务信息,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并经分管厅领导审核批准后,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暂缓公开。暂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其性质或密级确定后,按本办法相关条例处理。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三条 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江苏省信息产业厅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其他有效形式公开。
第十五条 厅机关各处室主动公开政务信息,应当履行有关审批和保密审查手续。厅办公室负责公开政务信息的审核把关和发布工作,重要信息由厅办公室报分管厅领导批准后发布。
第十六条 已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同时应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江苏省信息产业厅申请提供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厅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等形式书面申请,也可以当面申请,由厅办公室统一受理。申请时应提供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申请时间、联系地址及方式等;
(二)所申请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等。
第十八条 厅办公室受理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申请后,应当场登记,能够当场答复或提供的,应当场答复或提供政务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提供政务信息的,应在当天转至承办该政务信息的有关处室办理,相关处室应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给予答复或提供政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