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省信息产业厅、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工作部署;
(九)行业统计信息,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和信息化建设情况,重要工作进展情况;
(十)电子信息产业和信息化建设行业标准的名称及摘要;
(十一)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十二)重要的人事任免信息,公务员及直属单位招考、录用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十三)机关及直属单位建设及科研项目公开招标、中标情况;
(十四)机关工作纪律,对外服务承诺,投诉举报程序;
(十五)其它与机关行政管理职能相关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事项,以及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省信息产业厅定期编制政务公开目录,将应当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事项、期限和形式等纳入目录,并根据工作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和更新。政务公开目录应在厅门户网站公布。
第九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对外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本办法第四章第十七条规定向厅机关提出公开申请。
第十条 下列政务事项应当向厅机关内部公开:
(一)机关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执行情况;
(二)干部交流、培训、任免、奖惩情况;
(三)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情况;
(四)党风廉政工作和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五)厅正式发文和重大会议纪要(不涉密);
(六)政务公开监督检查情况;
(七)其它需要向厅内公开的事项。
第十一条 涉及下列情况的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