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信息产业厅关于重新印发厅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信办〔2008〕3号)
厅机关各处室: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厅办公室重新组织修订了《
江苏省信息产业厅政务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经厅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6年11月1日印发的《
江苏省信息产业厅政务公开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江苏省信息产业厅政务公开实施办法(修订)
二○○八年一月二日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政务公开是各级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江苏省信息产业厅政务公开工作,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有效监督厅机关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是指江苏省信息产业厅、江苏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机关内部公开政务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江苏省信息产业厅的政务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除本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所列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凡与机关行政事务相关的各类事项,均应主动公开或依申请予以公开。
第四条 江苏省信息产业厅政务公开工作在厅党组领导下,由厅办公室组织实施。具体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