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支持项目监管和验收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转报单位为支持项目的日常监管负责单位,负责对支持项目的实施、推进情况进行检查和日常管理;如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评审小组反馈。
第十二条 获得支持项目单位应承担的责任
(一)获得市财政拨款后及时通报转报单位(区县或委办局);
(二)严格按照申报材料相关内容、进度推进实施项目;
(三)市区两级政府支持资金应专款专用、设立专帐;
(四)每半年如实填写项目推进情况表,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完成;
(五)项目竣工完成时,配合转报单位(区县或委办局)进行竣工验收工作;
(六)项目实施中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通过转报单位上报评审小组,提出详细变化情况说明,包括变化内容、原因和相关措施;
(七)配合评审小组现场调研和抽查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负责部门:项目转报单位即各区县和市相关委办局负责。各验收负责部门可自行制定相关验收程序和办法。在项目完成后及时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情况体现在各单位年度总结报告中。
第十四条 各转报单位应在每年2月底之前,向评审小组提交上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总结报告,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本区县或相关领域服务业发展情况;
(二)获得支持的服务业引导资金使用情况;
(三)配套资金到位情况;
(四)项目推进及执行情况;
(五)年度验收项目数量及验收情况。
针对每个验收项目应说明以下内容:
(1)项目名称和实施主体;
(2)项目起止时间;
(3)项目主要内容和功能;
(4)项目建设目标完成情况;
(5)项目实际完成投资情况;
(6)资金筹措情况和到位情况;
(7)引导资金使用方向和管理是否规范合理;
(8)项目建成后相关经济、财务、社会效益;
(9)项目以上各方面实际情况与申报材料的差异及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