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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

  (五)获得市级其它资金支持过的项目;

  (六)其他不符合支持范围和条件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渠道和资料要求

  第四条 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非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申报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纳税和会计信用良好。

  第五条 项目申报渠道:税收征管关系在市税务三分局、七分局的市级单位,应向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税收征管关系在区县税务部门的单位,应向所在区县提出申请,区县对于转报项目必须承诺1∶1配套资金支持。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对区县上报的项目加强指导。

  第六条 项目申报材料:按《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发〔2009〕24号)相关规定,并提供申报单位税务登记证。

  第七条 所有申报材料应提供纸质文件一式两份以及包含所有内容电子文档的光盘一个。

  申报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单位可申报多个项目,但每个申报单位每年度最多只能有一个项目获得资金支持。

  第八条 项目申报时间:项目申报单位根据《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发〔2009〕24号)和本操作规程相关规定,准备完整申报材料后,提交各转报单位。

第四章 项目转报和评审

  第九条 项目初审和受理:

  (一)市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区县在收到项目单位申报材料后,应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筛选,并严格把关;

  (二)市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区县将相关申报项目材料初审、汇总、盖章后,于每年3月31日前递交至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小组)。

  第十条 项目评审筛选:

  (一)评审小组收到申报材料后,针对项目性质和申报主体性质是否属支持范围进行预审;

  (二)预审通过后,按《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发〔2009〕24号)的相关规定进行项目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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