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
(沪发改服务[2010]00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委、办、局:
2007年以来,按照《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沪府〔2007〕1号)和《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发〔2009〕24号)的有关要求,本市开展了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及评审工作。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服务业发展的带动引导作用,进一步规范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实施效果和效率,在沪府发〔2009〕24号文件基础上,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制定了《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操作规程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服务业发展的带动引导作用,规范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服务业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实施效果和效率,在《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发〔2009〕24号)基础上,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二条 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范围,按《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发〔2009〕24号)相关规定。
第三条 以下申报项目不予支持:
(一)属于城市基础设施,如码头、道路等基建项目;
(二)属于制造业领域的项目;
(三)项目建设单位为政府部门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四)上年度引导资金支持过的项目单位,再次申报的项目(此类项目需待前期项目完成验收,转报单位提交总结报告后再进入评审流程);以及曾获得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但实施完成效果未达到良好的单位再次申报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