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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七、提高最高支付限额
  在一个参保缴费年度(按自然年度计算)内,其基本医疗保险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由原来的2万元调整为2.5万元,大额医疗保险年最高补助限额由原来的1.5万元调整为3.5万元,补助比例由原来的55%调整为60%,以上两项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3.5万元调整为6万元。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补助后,个人住院医疗费用仍负担过重的参保人员,可按我市的有关规定享受医疗救助。
  八、提高报销比例
  (一) 参保居民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多次住院,从第二次住院起,起付标准(原实施细则规定的起付标准)依次递减20%。但递减不得低于原起付标准的50%。
  (二)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按以下比例承担: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承担30%;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65%,个人承担35%;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承担40%。
  (三) 参保居民缴费满三年后,连续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其住院及特殊疾病长期门诊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累计提高比例不得超过5%。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的人员,按初次参保人员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执行。
  (四) 参保居民在一个参保缴费年度内,住院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实际报销额未达到60%的按60%予以报销。
  (五) 对已参加商业保险的参保学生住院后,可以先按居民医保的有关规定进行报销,再由商业保险进行二次报销。也可以先由商业保险报销,凭发票复印件和商业保险结算单,按照居民医保的规定进行二次报销。
  (六)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的通知>的通知》(甘人社发[2009]11号)规定,女性参保居民,符合国家、省市政府计划生育政策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七) 在校大、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和中小学生在体育锻炼、课外活动发生的非责任人意外伤害,其住院医疗费用,凭《甘肃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和IC卡、医院级别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费用明细清单、有效票据、所在学校的证明等材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审核、报销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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