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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兰政发【2009】1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兰各大中专院校,各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甘肃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07]3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17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高等学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91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人社发[2009]69号)精神,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参保范围:
  (一) 根据甘政办发[2007]172号文件规定,在原《兰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兰政发[2007]71号)规定参保范围的基础上,对户口在农村,但常年随父母在我市城镇上学的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出具的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证明)也可自愿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医保。
  (二) 本市行政区域内根据国家规定批准设立并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各类院校(包括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院校、民办高校、独立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院所招收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技工学校学生)及全日制研究生,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和甘政办发[2008]191号规定,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教育主管部门督导,学校统一组织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实施办法按照甘人社发[2009]69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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