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兰政发【2009】1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实施意见》已经2009年11月25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工作,提高新农合统筹层次,增强保障能力,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甘政发〔2009〕97号)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新农合实际,决定建立全市新农合市级统筹制度,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新医改精神,结合我市统筹城乡卫生一体化工作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民意,兼顾效率公平,注重工作实效,建立程序规范、运行高效、监管到位的工作机制和管理体制,提高新农合统筹层次,降低基金运行风险,有效保障基金安全,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保障和促进新农合制度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在市财政建立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专户、在市新农合管理部门建立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支出专户,对新农合资金运行实行全市统一管理;通过市新农合管理部门对全市参合农民在市级(含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报销工作管理,实现各县区农民在省、市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享受现场直报制度;扩大新农合覆盖面,加强信息化建设,开展异地参合、异地结报工作,方便市内跨县区流动人口就近就医;加强经办机构建设,强化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和就医管理。
(三)基本原则
1.政府组织、农民自愿、多方筹资的原则;
2.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