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基地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标准化生产水平。抓好国家级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省级无公害蔬菜生产示范基地县区、市级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及标准化养殖示范小区和高寒阴湿区绿色蔬菜生产基地、农产品外销基地建设。同时,要采取以点带面、全面推进的办法,大力推行标准化生产。要认真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市、县区农牧部门要对各类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实行生产档案管理;检验检疫部门要对农产品出口基地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农产品生产基地、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种植户、养殖户,都要建立规范的生产档案;各类生产基地要逐步实行统一供应种苗、统一配送农资、统一技术规范、统一质量检测、统一收购销售的“五统一”管理;每个基地都要配备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农技人员,种植基地要配备专职植保员,养殖基地要配备专业兽医人员,切实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管。要探索创新产地管理形式,加大推行“联户联保”管理模式的力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四)认真实行市场准入和产地准出制度。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在全市实行索证索票、入市登记和分类查验检验制度。凡进入我市的蔬菜、水果、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必须具备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出具的产地证明和具备国家认可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合格报告单。对票证齐全的实行抽检制度,抽检合格的允许销售,抽检不合格坚决退市;对票证不全的,实行入市检测制度,检测合格的允许入市销售,不合格的禁止入市。
(五)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各级政府要逐步建立科学、公正、高效和保障有力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一是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各县区要按照中办发〔2009〕4号文件的要求,县区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专门机构,乡镇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村级要建立相应的服务站点,确保工作机构健全、工作机制顺畅、工作责任到人、工作措施到位。二是建立健全监管协调机制。要从注重对生产领域的监管尽快向产前、产中、产后全程监管延伸,从注重行政管理向行政推动与行政执法并重转变,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各县区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对辖区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负总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使各监管部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三是建立应急处置机制。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依法组织查处农产品安全事故。四是建立惩处机制。各监管部门要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向全社会予以公布,对有多次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者,要吊销许可证照,以引导和规范生产经营者依法进行生产经营。
(六)进一步建立健全农产品检测体系,实施强制性例行监测。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完善、高效运行”的原则,加强检测体系建设。一是加强农产品检测硬件设施建设。各县区要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健全检测网点,购置办公的监测仪器设备,尤其是有一定规模的无公害蔬菜生产的乡镇、村,都要建立检测站点或服务点,扶持加工企业、流通市场建立检测站,提高检测能力和水平,形成市、县区监测机构监督抽查与产地和销售市场日常检验检测相互交叉、互为补充的质量检测机制,为依法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二是建立检测检验制度。各级农牧部门要依法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制定检测计划,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依法实施检测,扩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范围,提高检测频次,实现从产地到市场的全面覆盖。对检测不合格的产品要追溯源头,依法追究生产经营者的责任。三是建立人员培训机制。各县区要有计划地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人员进行培训,培养一支既熟悉法律法规,又懂管理和技术的专职监管检测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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