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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

  第七条 市保护委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阳澄湖大闸蟹保护措施,确定保护模式和发展计划等;
  (二)确定专用标识和销售标志的样式,根据阳澄湖大闸蟹的年度产量确定专用标识的制作数量,并予以公告;
  (三)负责阳澄湖大闸蟹的新闻发布和宣传工作;
  (四)指导、协调、督查各成员单位对阳澄湖大闸蟹的保护工作。
  第八条 市保护办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管理阳澄湖大闸蟹的保护管理信息系统,制作、发放管理信息凭证;
  (二)确定阳澄湖大闸蟹交易监管场所;
  (三)负责专用标识的发放、使用的管理,对地理标志使用权及专用标识使用情况组织年度核查;
  (四)负责阳澄湖大闸蟹和专用标识的鉴别;
  (五)负责将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或者2年内未在受保护产品上使用专用标识的生产者名录报市质监部门;
  (六)完成市保护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在保护委的统一协调下,按照各自职能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阳澄湖大闸蟹的标准化工作;负责对阳澄湖大闸蟹专用标识的制作、使用申请受理和监督管理;负责将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或者2年内未在受保护产品上使用专用标识的生产者名录逐级上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
  (二)农业(渔业)部门负责建立阳澄湖大闸蟹的生产管理信息,包括生产者的身份名称、水域位置、网围面积、蟹苗来源和投放数量等内容;根据管理信息出具产自阳澄湖水域的证明;负责组织实施阳澄湖大闸蟹标准化养殖,对养殖活动提供技术指导并予以监管;负责阳澄湖大闸蟹的安全检测和检疫;协助阳澄湖大闸蟹交易监管场所的确定以及阳澄湖大闸蟹质量检验。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规范阳澄湖大闸蟹的市场经营行为,协助做好阳澄湖大闸蟹质量检验工作。
  (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出口阳澄湖大闸蟹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五)财政部门负责保障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经费。
  第十条 常熟市、昆山市、相城区人民政府和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成立阳澄湖大闸蟹保护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市(区)保护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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