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预算编制与下达
(一)每年7月10日之前,各处室根据下年度工作任务和有关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向厅办公室(财务处)提出年度收入预算(指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非税收入)、项目支出预算方案(跨年度项目须编制总体项目预算和分年度项目预算)。
(二)厅办公室(财务处)编制工资福利性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及家庭补助支出及政府采购等预算草案,并对各处室申报的收支预算进行审核,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进行合理排序、平衡和整合,编制厅机关预算草案。预算草案在经厅长办公会审定后报省财政厅。
(三)厅办公室(财务处)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结合厅党组确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各处室报送的相关预算细化方案,对各处室经费进行核定,研究拟订经费支出预算分解方案,并报厅长办公会批准。
(四)厅办公室(财务处)将厅长办公会批准的支出预算分解方案下达各处室。
第八条 预算执行
(一)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对本处室预算执行负责。各处室要严格按照预算科目、时间进度均衡使用预算经费,要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于每月10日前向报厅办公室(财务处)提出次月的月度用款计划,由厅办公室(财务处)汇总后报省财政厅。
(二)有非税收入的处室必须按有关规定加强收入收缴工作。有关非税收入必须足额收取,如收入不足则按规定程序相应调减有关项目支出。
(三)厅办公室(财务处)要按照预算科目和序时进度监督、控制预算的执行,定期检查并通报各处室预算执行情况,按季度撰写财务分析报告,提出合理意见或建议。
第九条 预算调整
预算一经下达,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已批准的项目或内容,且有关调整事项在财政批复项目预算的用途和金额范围内,则按下列程序调整预算:
(一)经分管厅长认可后,有关处室向厅办公室(财务处)报送项目预算调整的书面申请(并附文件等依据和详细的项目预算方案)。
(二)厅办公室(财务处)在对项目预算调整事项进行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厅长或厅长办公会审批。
(三)厅办公室(财务处)将经批准的调整预算下达有关处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