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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新《保险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新《保险法》的通知
(豫保监发〔2009〕19号)


各省级保险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2009年2月28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新《保险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新《保险法》的颁布是我国保险业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是我国保险法制不断走向完善和成熟的重要标志。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保险业法制建设,推动各机构深入学习贯彻新《保险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保险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新《保险法》适应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的特点,体现了保险业新起点新阶段的深刻变化,着眼于促进保险业科学发展,对保险业实践经验进行了高度概括和总结,并吸收了国外成熟保险市场的立法经验。新《保险法》的颁布实施,对深化保险体制改革、规范保险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必将发挥重要作用。各机构要从促进我省保险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新《保险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学习贯彻新《保险法》的自觉性、责任感和使命感,深入思考和领会新《保险法》的立法原意和内在精神,不断提高依法经营管理水平。

  二、认真做好新《保险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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