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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1. 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及时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人,履行告知、引导和护送职责。

  2. 对其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应及时通知 120急救中心或护送至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二、齐抓共管,确保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救助

  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法》的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要重点加强对党政军机关办公区、学校、医院、车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宾馆周边、繁华街道及风景旅游区、交通要道等重要场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公安、城管执法机关在这些场所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主动告知、引导其到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对其中有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城区党政机关单位、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对在本辖区内遇到的流浪乞讨人员均有责任和义务告知或引导其前往救助管理站求助。

  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按照国务院《办法》的要求,并参照本意见所明确的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好本区域的救助管理工作。

  三、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流浪儿童实施保护性救助和分类管理。

  (二)公安机关、城管执法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儿童应该实施保护性救助,将其送往民政部门所属的社会救助管理站,经查证,确因社会遗弃或无家可归的流浪儿童,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安置。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操纵、唆使儿童强讨强要以及遗弃老人和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县(市、区)民政部门所属救助管理站要切实履行对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的职责,流浪儿童的救助条件要优于成年伤,救助场所应与成年人分开,有条件的地方应单独设立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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