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协助民政部门维护救助管理站孜安秩序,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身份查寻工作。
(三)市财政局
1. 合理安排全市救助工作经费预算。
2. 督促各级财政部门做好救助经费的落实工作,确保救助经费与救助工作需要相适应。
(四)市卫生局
1. 指定邵阳市中心医院、邵阳市民政康复医院为市流浪乞讨人员基本医疗救治定点医院,指导各县(市、区)卫生局确定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基本医疗救治定点医院。指导市级定点医院及各县(市、区)卫生局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医疗救治工作。
2. 指导市救助管理站相关人员做好疾病预防、救治、康复等知识的培训工作。
(五)市司法局
1.加强对《
未成年人保护法》、《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2. 配合公安机关打击利用流浪乞讨人员违法犯罪的行为,结合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揭露其犯罪行为。
3. 为涉及法律事务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市教育局
1. 将流浪儿童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范畴。
2. 配合有关机构开展流浪儿童教育转化,心理矫治工作。
(七)市交通局、汽车站、邵阳火车站
1. 积极支持协助救助对象的返乡工作。
2.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救助管理站护送求助人员车辆的养路费和过桥、过路费的征收手续。
3. 火车站对需要购置车票返乡的求助人员给予配合,以防流浪乞讨人员长期滞留城区。
4. 汽车站对已购车票需要返乡的求助人员应积极做好服务工作。
(八)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1. 加强有关救助管理执法调研工作。
2. 受理有关救助管理工作的行政复议案件。
(九)市残联
1. 协助市救助管理站做好残疾流浪乞讨人员的询问,查证、教育和返乡工作。
2. 支持救助管理站安装残疾人设施设备。
(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