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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政发[2008]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381号,以下简称《办法》)以及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 24号,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协调机制,明确工作职责

  成立邵阳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秘书长为副组长,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司法局、市教育局、市交通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残联、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有关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利益,维护城市公共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政府相关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市民政局

  1. 负责组织实施国务院《办法》和民政部《细则》。

  2.做好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3.指导本级所属救助管理站和各县(市、区)民政局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制定救助措施和规章制度。

  4.负责联系国内其他地区民政部门,指导救助管理站做好受助人员的返回与护送工作。

  5.负责组织对住址不详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安置。

  (二)市公安局

  1. 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履行告知、引导、护送职责。对其中符合救助条件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求助。

  2. 依法查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各种违法行为,注意发现混迹在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犯罪嫌疑人。要对组织、教唆、胁迫、控制未成年人、残疾人以乞讨盈利或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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