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该房屋已经实施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 白蚁防治费应列入建设工程概预算内,按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的白蚁防治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
第十条 白蚁防治专业单位应将其收取的白蚁防治费的25%作为后备基金,用于白蚁防治施工的复查复治及施工质量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对白蚁预防工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和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人或使用人有义务为白蚁防治单位组织的白蚁灭治检查提供方便,发现蚁害时,应及时报告白蚁防治专业机构,由白蚁防治专业机构实施灭治。
第十三条 白蚁防治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白蚁预防工程技术规定》进行白蚁防治施工,确保防治质量。白蚁预防质量有效保证期不得低于十五年,在保证期内发生蚁害的,由白蚁防治单位无偿灭治。
第十四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健全白蚁灭治药物安全保管使用制度,使用的防治药物必须符合环保要求,未经国家批准使用的药物不得用于白蚁预防灭治。
第十五条 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
(三)有 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四)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第十六条 对应当进行白蚁防治处理而不实施白蚁防治处理的城镇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部门可以组织白蚁防治单位采取补防措施,有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并视情节,依据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白蚁防治单位在白蚁防治过程中偷工减料、粗制滥造,造成防治质量低劣的,白蚁防治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采取补防措施,经补防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应责成其对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