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邵阳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08]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对《邵阳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重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邵阳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二OO八年七月二十日
邵阳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白蚁防治管理,及时预防和灭治白蚁,控制蚁害,保障城镇房屋的使用安全,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白蚁防治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邵阳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白蚁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白蚁防治工作坚持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注重环保的方针和全面规划、统一预防、专业防治与群防群治相结合的原则。各有关单位应支持、配合白蚁防治管理部门做好白蚁防治工作。
第五条 凡新建、翻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城镇房屋都应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第六条 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在建设项目的报建审批中应将白蚁预防设计方案列为报建条件之一,严格把关。
第七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单位或个人应将白蚁预防工程列入建筑工程总体设计,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白蚁防治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白蚁预防合同中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