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08]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八月四日
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土地管理体制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因建设征收集体土地,使用国有农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乡(镇)企业使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因土地征收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因建设需要使用其剩余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并负责市辖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市辖区人民政府和各级建设、规划、发展改革、物价、财政、房产、监察、公安、司法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