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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实施意见

  (二十七)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要发挥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的作用,负责组织宣传学习培训、创办示范单位和加强配套制度建设等工作,具体承担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或论证、规范性文件管理、规范行政执法、层级监督等有关工作任务。政府办公室要组织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行政公开,并具体负责确定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和量化标准,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智力和信息支持系统等相关工作。监察机关要积极做好《规定》实施的监察工作,并负责行政效能监察、有关责任追究等工作。人事部门负责做好政府绩效评估、公务员培训、公务员录用中的行政程序知识测试、有关责任追究等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做好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规定》实施的经费保障工作。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电子政务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在各自的工作中,认真、全面、正确组织实施《规定》确定的行政程序。

  (二十八)创办典型示范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选择两个以上的下级人民政府和两个以上的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为行政程序建设示范单位。市人民政府确定隆回县、武冈市、双清区以及市地税局、市交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新邵县龙溪铺镇、新宁县高桥镇、洞口县洞口镇、绥宁县在市苗族乡为推进行政程序建设的示范单位。

  (二十九)实施监督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对《规定》负有监督检查职责的有关部门,特别是各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监察部门,要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树立一批行政程序建设先进典型,查处一批违法案件,确保《规定》得到有效地贯彻实施。

  (三十)加强法制队伍和机构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法制机构,加强队伍建设,确保法制机构的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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