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严格遵守证据规则。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在实施行政执法活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严格遵守
《规定》确立的证据收集、举证责任、证据采信、违法证据排除等证据规则,并对以往调查取证的做法进行清理,修订、完善调查取证办法,全面客观收集证据,正确认定行政执法事实。
(十三)加强对行政裁量权的管理。《邵阳市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已于 2007年 9月实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按
《规定》要求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抓紧制订具体规则,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和量化,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要会同监察机关做好对行政裁量权的制定和实施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十四)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各县市区城市管理领域的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要进一步推进、深化和完善。行政执法事项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积极组织行政执法事项的统一、集中、联合办理。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要适当下移执法重心,减少执法层次。积极探索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相关行政执法活动。
五、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十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指定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抓紧清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和修订工作。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严格按照《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完善政务服务中心的信息公开功能和作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向政府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作出答复。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
(十六)统一政府信息发布平台。自 2008年 10月1日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结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必须在本级政府公报或政府门户网站上统一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