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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暂行意见


  三、规范拟上市企业行为

  拟上市企业经确认并开始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后 ,不得因自身原因停止改制上市步伐,五年之内不得迁址市外 ,上市成功后要将募集资金的 80%以上投资市内。对因自身原因停止改制上市步伐和迁址市外的企业,立即停止执行上述优惠政策,已享受优惠政策所获得的利益必须退还财政。

  四、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指导

  成立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担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分管金融证券的副市长和其他相关副市长担任副组长,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地方金融证券办主任担任。

  五、建立企业上市“绿色通道”

  对重点培育上市的企业在改制、资本运营等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审批,参照《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民营资本投资工业项目审批办证绿色通道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发〔 2007〕 19号)执行;处理涉及拟上市公司有关问题时,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加快工作进度,支持企业尽快申报上市。市地方金融证券办负责组织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并对上市后备企业实行分类指导和全过程跟踪服务。电力部门对拟上市企业优先保证生产经营用电。国土资源部门对企业上市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项目,优先办理用地预审,优先保证土地使用计划指标。国资、经委及企业主管部门对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收购和兼并市内国有企业,要积极协调各方关系,提供便利条件。环保部门要加强对上市后备企业的环保核查,优先安排建设项目的环评,对拟上市企业整体建设项目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企业可将规划内的建设项目向环保部门备案后分期建设。财政、税务、工商、商务等有关部门要各尽所责,全力做好协调推进工作。监察部门要对服务企业上市的相关部门进行效能监察,严厉查处向拟上市企业索要股份、购买原始股或其他索拿卡要行为的部门和个人。各地各部门要落实目标责任制,及时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帮助企业按计划推进上市进程。对企业上市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经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考核并经人事部门审定,市政府给予适当的奖励。

  六、本意见所列的各项鼓励、扶持政策仅适用于企业注册地在市区的拟上市企业,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同时本意见所涉及到奖励和扶持政策的所需资金,分别由企业税收征管的属地政府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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