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 30米以内的路段。
(三)单向通行的 4米以下窄路不准双向设置停车泊位。
第七条 在城区道路上停放车辆,必须遵守有关道路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在停车泊位有序停放,不得将车辆在规定的停车泊位和临时停车点以外的地点任意停放。
第八条 城市公共汽车必须在规定的站点停靠,上下乘客;城市客运出租车必须到出租车临时停靠点上下乘客,即停即走;摩托车、自行车停放由市城管行政执法局根据实际情况,在人行道上统一划定区域,设立标志,规范管理;板车、人力三轮车按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勘定的地点停靠待货,但不得占用车道。
第九条 摩托车、非机动车、核定载质量1000千克(不含)以上的货车、核定载客数12人(不含)以上的客车,以及二手车交易市场、销售店、物流公司、货运市场和车长超过5.5米的其它机动车辆不得在停车泊位内停放;出租汽车不得在停车泊位停车候客。
第十条 凡进入停车泊位的车辆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停车泊位管理人员指挥。
(二)车辆必须按顺行方向依次停放在泊位内。
(三)遇有交通阻塞和影响道路畅通时应迅速将车辆开离停车泊位。
(四)不得在停车泊位内从事维修、清洗车辆等活动。
第十一条 停车泊位仅供车辆临时停放,并由停车泊位所在街道办事处指定专人实行收费管理,收费标准和要求必须严格按照市物价局批准的文件执行,使用国家规定的专用票据。对不出具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的收费,驾驶人可拒绝缴纳。
第十二条 停车泊位收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经市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取得合法证件后,佩带标志,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停车泊位摆摊设点,堆物作业。因实际情况,需要占用、取消或改变城市主次干道停车泊位的,须报市交警部门同意;需要占用、取消或改变人行道停车泊位的,须报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