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所出资企业按照厦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下发的《市单列考核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责任制考核评分表》(简称评分表)进行自查自评,分别于当年6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将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总结报告和《评分表》自评上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按评分细则对所出资企业及下属子企业进行抽查,抽查的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列入所出资企业总体评分。
第四十条 所出资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市国资委根据情节轻重要求其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四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含子企业)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市国资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和市政府批复,落实或者督促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
所出资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相关责任人涉嫌违纪的,依照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市国资委根据所出资企业(含子企业)考核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认定情况,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评定:
(一)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期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应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部分或全部当年绩效年薪和延期绩效年薪。
(二)所出资企业及子企业年度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对所出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相应扣减部分或全部当年绩效年薪和延期绩效年薪。
1、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存在瞒报行为的;
2、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承担一定责任的;
3、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
4、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公共安全等事件,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本办法所称责任事故,是指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对事故性质的认定,企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发生安全生产重大责任事故的,取消其参加该考核年度上级有关部门、市国资委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