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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直管国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督促、指导、检查子企业建立安全事故报告和台帐制度,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三十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督促、指导、检查子企业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体系,编制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加强预案管理,开展预案演练,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保障应急救援物资储备。

  第三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加强督促、指导、检查,保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方面的子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防范措施等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第五章 工作报告

  第三十二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将本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安排报送市国资委。

  第三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按季度、年度对企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企业)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并填制报表,并按市国资委要求的时间及时上报。

  第三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对企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除按规定立即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外,还应按以下要求报告市国资委: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现场负责人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上一级单位负责人报告,以后逐级报告至市国资委,且每级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小时,并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快报。生产安全事故快报不得超过24小时。

  第三十五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将政府有关部门对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及时报市国资委备案,并将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报告市国资委。

  第三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名称、组成人员及联系方式报市国资委备案,并及时报送变动情况。

  第三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重要会议、重大举措和成果、重大问题等重要信息和重要事项,及时报告市国资委。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管理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上级组织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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