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与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薪酬挂钩;
(三)参与或组织所出资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生产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在市国资委领导下,由市国资委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委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对所出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考核,由市国资委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并提出奖罚意见,由市国资委研究决定。
第七条 所出资企业对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考核,由所出资企业研究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第八条 所出资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认真执行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工作部署,逐级建立健全覆盖企业全体职工和岗位,生产经营和管理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九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分级负责制。
(一)所出资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
2.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组织制定并实施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督促、检查子企业安全生产措施的有效实施;
5.督促、指导、检查子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所出资企业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负责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协调和综合管理本企业及子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所出资企业主管生产的负责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负责协调并落实企业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