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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刑事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刑事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苏高法〔2008〕10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刑事证明活动,确保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提高办案质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司法实际,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刑事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现予印发,希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分别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关于刑事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刑事证明活动,确保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司法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证据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八)电子数据。
  以上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经查证属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条 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
  (二)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三)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
  (四)罪过及行为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与犯罪构成有关的其他情节;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八)与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分有关的事实;
  (九)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其他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事实包括:
  (一)关于管辖的事实;
  (二)关于回避的事实;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具体地点;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
  (五)其他应当证明的程序事实。
  第三条 下列事实,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国内法律及其有效解释;
  (四)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推定事实;
  (五)人民法院刑事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但确有证据推翻的除外。
  第四条 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
  证据确实、充分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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