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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置技术规范》的通知(2007修订)

第三章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不得影响或损毁其所依附的附着物,严禁妨碍人、车通行,不得因其设置行为侵害相关利害人的利益(噪音扰民等)。

  第七条 设置升空气球(系留气球)的一般规定

  (一)必须取得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关资质证明,符合《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设置地点应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线路及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距离,球与球之间应设置安全间距。

  (三)应派专人24小时维护,确保气球系留牢固,其固定物必需美观整洁。

  (四)升空气球球体直径不得大于2.5 m或者体积容量不大于8m3,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25m。

  第八条 设置充气物的一般规定

  (一)人行道宽度小于4 m的不得设置。

  (二)充气物的宽度(厚度或支柱直径)不得大于人行道宽度的四分之一,且应与门面平行设置。

  (三)在非独立门面或两相邻单位距离较近的位置设置充气物,应紧贴门前设置,其跨越距离不得超过门面宽度。

  第九条 设置布幅的一般规定

  广告幅面不得使用白底黑字(或黑底白字),其颜色、字体、内容、规格、设置方案等应与现场相协调,并须绷紧设置。

  (一)横幅

  1、长度不得大于15 m,宽度不得大于1.2 m;

  2、二层以上(7 m,不含二层)不得设置;

  3、在道路同侧多条设置的,条与条之间的距离必须在50 m以上。

  (二)竖幅

  1、长度不得大于25 m,宽度不得大于1.5 m;

  2、八层以上(24 m,不含八层)不得设置;

  3、利用建(构)筑物同一位置多条并列设置的,其规格应统一。

  (三)巨幅

  单体面积不得大于300 ㎡。

  第十条 彩旗、花篮、太阳伞、遮阳篷,应在自有用地范围内设置,不得占用、破坏人行道和绿地等公共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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