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按照规定聘用教练员的,或者聘用无教练员IC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进行教学培训的;
(二)不按照规定组织教练员脱岗培训的;
(三)不按照规定进行结业考试或者考试合格后不发放结业证的;
(四)不按照规定填写《教学日志》或者《培训记录》的;
(五)不按照规定对教练车进行维护和检测的;
(六)不按照规定使用教练车统一标识的;
(七)教学场地、设施或车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八)使用无教练车IC卡《道路运输证》的车辆进行培训教学的;
(九)为本驾培机构学员以外的人员提供机动车驾驶培训及考试服务;
(十)因擅自变更教练车、教学场地、设施、设备和从业人员等条件,已达不到原交通部行业标准(JT/T433-2004)或开业条件规定的最低要求的。
第四十七条 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第
五十六条的规定查处:
(一)从事驾培活动时不随身携带教练员IC卡《从业资格证》;
(二)擅自招收学员或者为本驾培机构学员以外的人员提供培训、考试服务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教练员IC卡《从业资格证》的;
(四)连续两年教学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
(五)使用未经许可备案的车辆进行培训教学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学员,是指与驾培机构签订驾驶培训合同,取得学籍参加驾驶培训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