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及时受理并依法办理有关举报、投诉案件,维护机动车驾驶培训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四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驾培机构的信息化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情况。鼓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加强与公安机关考试部门沟通协调,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信息处理系统,互通驾驶培训与驾驶证考试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开展机动车驾驶培训活动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超越许可事项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第
五十二条的规定查处:
(一)未经许可进行跨区经营、异地培训的;
(二)超越许可的培训车型、培训地点从事驾驶员培训的。
第四十五条 培训机构不按照规范设置招生经营站(点),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
五十九条第十项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 驾培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第
五十五条的规定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