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教练车定期维护和检测参照营运车辆进行管理,其中二级维护每六个月不少于1次,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结合年度审验每年1次,保持教练车性能完好,符合教学和安全行车的要求,并按照规定及时更新。
禁止使用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技术等级三级(含三级)以下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三十五条 驾培机构应当建立教练车档案,教练车档案包括车辆基本情况、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行驶里程记录等内容。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教练车电子数据管理档案,主要内容包括:正侧面照片、教练车变更情况和综合性能检测情况等。
第三十六条 驾培机构的教练车车型和数量应当与许可经营范围及培训能力相适应。
增加或者注销教练车的,应当向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第三十七条 经营性教练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三十八条 经营性教练场应当制定教练场管理制度,加强教练场的维护和管理,完善服务功能,满足培训需求,维护培训秩序,保障培训安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可以依照《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
五十五条的规定,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未经许可,非法从事招生活动的,暂扣其有关设施、设备;
(二)对未经许可或者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培训活动,可以暂扣其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备。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经营性教练场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机动车教练场技术条件状况的,应当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用于教学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