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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


  驾培机构应当如实出具学员培训记录,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考试时,应当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查验。

  鼓励驾培机构建立电子数据化学员档案,并通过网络与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公安考试机构实现共享。

第四章 学员与教练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员参加驾驶培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驾培机构的管理制度,尊重驾培机构的从业人员,爱护培训设施、设备,按照规定的教学大纲完成培训,并参加结业考核;对驾培机构未经备案的收费及其他违规行为有权拒绝、检举或者投诉。

  第二十四条 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教练员证》到本省从事教学活动的,应当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办理教练员档案迁移手续,经审核后,换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核发的《教练员证》。

  第二十五条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统一建立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档案库,并与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行联网管理,共享信息。

  驾驶培训教练员的从业档案包括基本情况、岗位备案登记情况、奖惩记录、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与等级等。

  驾驶培训教练员的从业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便于公众查询。

  第二十六条 驾培机构聘用和解聘教练员,应当在10日内向原许可的机关备案。

  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机构对符合聘用条件的教练员核发IC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IC卡《从业资格证》),并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厅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粤交运〔2008〕977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 驾培机构应当聘用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担任教学负责人、结业考核人员和教练员,按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 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遵守以下执教规范:

  (一)遵守教练员职业道德;

  (二)按照规定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并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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