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驾培机构应当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和学时。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根据气候特点、道路交通状况、地方驾驶证考试制度等情况规定或调整教学大纲的培训项目、内容、学时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驾培机构应当与学员签订机动车驾驶培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明确收费方式和标准、培训内容以及时间安排和违约处理方式。可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为学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签订培训合同时,不得向学员承诺驾驶证考试时间和考试结果。
培训合同应采用经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审定的机动车驾驶培训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每1小时为1学时,实际操作学时包含教练员讲解、指导、学员实际驾驶操作等内容,每学时学员实际驾驶操作不少于30分钟或者5公里。
第十八条 驾培机构可以采用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认可的网上教学方式开展理论教学。采用网上理论教学的,面授学时不得少于6学时。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统一建设驾驶培训质量监督信息化系统,推行使用IC卡或其它信息化载体,客观真实地记载教学日志及培训记录。
驾培机构应当使用培训学时计算机计时管理系统,自动、准确记录学员培训过程,通过网络等方式如实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培训记录》及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培训完成后应当进行结业考核,对结业考核合格的学员,驾培机构应当向其颁发由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监制的《结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驾培机构应当在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定的教学场地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培训。
第二十二条 驾培机构应当建立学员档案。学员档案主要包括学员基本情况、培训合同、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和结业证书复印件等内容。学员档案自学员结业之日起至少保存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