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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公司手续费及佣金管理的通知


  (二)实现手续费支付与承保管理的联动功能。各公司要把签订保险代理合同的代理机构、个人代理人以及本公司员工的名称维护到系统内,作为业务渠道的可选对象。在进行承保、注销、批退等操作时,应当在可选对象范围内据实选择业务渠道,并由核心系统根据选定的业务渠道自动确定手续费比例。手续费支付对象与支付比例应当和保险代理合同保持一致。鼓励各公司对代理业务建立更加严格、有效的分渠道管理机制。

  (三)实现业务系统与财务系统的对接功能。业务系统中对每笔业务计提的手续费,应当按照自动关联到财务系统的手续费支出科目,并作为该笔业务手续费结算的依据。保费未作实收的,核心系统应当自动进行有效控制,不得支付手续费。

  (四)实现代理业务的统计查询功能。核心系统应当具备按照时间跨度或保险中介名称调阅的查询方式,逐单列示手续费支付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险种、保单号、签单日期、保险期间、保费收入、业务渠道、保险中介名称、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书编号或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编号、手续费支付账户或卡号、手续费比例、手续费金额以及支付时间等。

  三、严格管理,零现金支付手续费

  (一)统一支付方式。各公司要建立“跟卡、跟账”工作机制,对手续费支付实行“零现金”管理。“跟卡”,就是针对保险个人代理人,以银行卡结算方式支付手续费。 “跟账”,就是针对保险中介机构,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手续费。各公司要依据保险代理合同,在系统中建立手续费支付账户或卡号的管理台帐,并据此向保险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人支付手续费。

  (二)统一支付依据。各公司要在业务系统、财务系统、支付环节建立一一对应关系,严格按照业务系统和财务系统相关联的手续费支付比例和支付对象,据实支付手续费。手续费支付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以违规批单退费、坐扣保费、现金方式向保险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人支付手续费。

  (三)统一支付手续。手续费支付时,各公司必须在会计凭证中留存银行转账回单和手续费支付清单。向专、兼业代理机构支付的,还必须取得保险中介服务专用发票。

  四、认真落实,确保顺利实施

  (一)各公司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成立以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工作小组,制定方案、明确分工、强化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有效开展。要在工作小组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具体实施过程中的沟通与协调工作。要在收到本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工作小组成员及联系人名单上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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