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改变建筑墙体材料、防水材料、防水型式及等级、保温隔热材料及保温系统、门窗材料或构造措施从而使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节能性能等主要功能发生变化的;
(9)改变楼梯、电梯的数量和形式;
(10)改变门窗形式、数量与尺寸;
(11)改变消防设施、消防分区、疏散通道。
2、结构专业
(1)改变建筑结构的抗震设防烈度、设防类别或抗震设防等级;
(2)改变建筑结构人防等级;
(3)改变建筑结构体系及其主要构件尺寸和强度;
(4)改变承重构件的布置和传力途径、主要荷载、抗震墙位置;
(5)改变基础形式或地基处理措施;
(6)改变主要结构材料或等级(如材料强度、配筋等);
(7)改变结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设置;
(8)改变结构功能用途和使用环境(如楼面改为公共浴室、桑拿或其它有水空间等);
(9)影响主体结构安全的装饰变更。
3、给排水
(1)改变给水、排水系统或涉及环保、卫生、公共利益设施;
(2)改变消防系统或涉及人身、财产安全设施;
(3)改变建筑使用性质及供水用途的。
4、暖通
(1)改变集中冷热源方案;
(2)改变通风、防排烟系统及设施;
(3)改变暖通空调系统、设施及材料;
(4)改变防火分区、防烟楼梯间位置、层数、面积、层高、功能。
5、电气
(1)改变建筑物用电设备负荷等级、变配电系统的接线方式、变配电设备容量;
(2)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类别、避雷防护做法、接地形式;
(3)改变火灾自动报警保护对象级别、系统形式、联动控制、探测器选择、系统供电;
(4)改变户内配变电所、发电机房、消防控制室位置。
6、勘察报告发生重大变更后,相应的设计文件应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四) 其他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结构的安全性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内容的变更。
第五条 对于一般性变更,可直接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或相同资质等级以上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并加盖单位资质证章后交付建设单位使用;其中基坑支护设计文件变更应由原设计单位或相同资质等级以上的设计单位进行变更后交原评审组织单位进行复核后盖章,如复核后发现属于重大变更的,应组织变更评审通过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