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勘察设计单位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接受委托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
第四条 对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时,凡涉及本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变更,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勘察设计文件等资料送原审查机构审查;对评审通过后的基坑支护设计文件进行重大变更,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基坑支护设计文件等资料送原评审组织单位审查。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应视为重大变更。
(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1、更改地质时代、地貌单元及重新划分岩土分层的;
2、修改或提供新的有关岩土层物理力学指标的;
3、改变对不良地质作用、地下水作用的评价,包括液化等级和液化指数、地下水水位和地下水腐蚀等级等;
4、设计文件在建筑规模、场地、平面形状和尺寸、抗震设防等级、结构体系、荷重、基础形式、基础埋深等方面的重大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时而进行的补充勘察工作;
5、桩基工程的试桩及检测资料直接用于施工图设计的。
(二)基坑支护设计文件
1、主要设计参数发生变化;
2、支护体系发生变化;
3、基坑开挖施工中发现地质条件、周边环境条件或地下水位等与基坑支护设计文件所依据的勘察报告有较大差异,导致原设计文件存在安全隐患,需进行调整的;
4、基坑开挖施工中,监测发现的位移或沉降临近或达到报警值,需要进行加固处理的;
5、基坑开挖施工中,发现原设计文件无法实施或实施中确实达不到设计要求,需进行设计变更的。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
1、建筑专业
(1)改变建筑规模(如:改变建筑基地面积及范围、增减层数等)、改变建筑功能配置标准(如增减中央空调系统等);
(2)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
(3)改变建筑造型;
(4)改变层高、建筑总高度;
(5)改变建筑平面形状和外形尺寸,改变建筑内部的平面布局、主要功能空间布局和尺寸;
(6)改变消防、人防等专项设计;
(7)改变无障碍设计;